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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的职务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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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利益优先义务

    地方议员有义务在从事议政活动和履行职责时以公共利益为先,凭良心认真地履行职责。 公共利益优先义务也是正当约束议员的限制,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 廉洁及维持品德义务

    地方议员必须清廉,有义务维持议员的品德。因此地方议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与职务有关的酬谢、赠予和款待。维持品德义务还包括与职务活动无关的私生活品德的维持。违反该义务将受到议会的处罚。

  • 出席会议及专心职务义务

    地方会议是协议制机关,所以召开会议和表决必须有一定数量以上的议员参加。因此,议员作为地方议会的成员,有义务参加全体会议、委员会和小委员会。 而且地方会议也是公务员,必须尽心尽力地履行职责。

  • 禁止滥用职权及义务

    地方议员不得滥用职权,与自治团体、公共团体或企业签订合同或通过处理取得财产上的权利、利益或职位,不得帮助他人取得。 因此,地方议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滥用职权进行请托或谋取经济利益。

  • 禁止兼职和交易等义务

    地方议员不得兼任国会议员或其他地方自治团体的议员、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及农·水·畜·林协等常勤职员等职务。而且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与这些地方自治团体或公共团体进行交易或成为相关设施或财产的受让人和管理人。就任这些无法兼任的职位将构成离职的理由。另外,违反交易等禁止事项将受到处罚。禁止地方议员兼任职务及禁止一定交易的原因是避免其在履行职务时损害公正性和合理性。

  • 维持秩序义务

    地方议员有义务在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上遵守会议秩序。地方议员做出违反地方自治法或会议规则的发言或行为,扰乱会场秩序时,可能会受到议长(或委员长)的制止或取消发言的命令,不听从命令的议员可能会在当天的会议上被禁止发言或被要求退场。议员不得在会场内侮辱他人、谈论他人的私生活或妨碍其他议员发言,而且未经议长或委员长的许可,不得登上讲台。议员违反维持秩序义务时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