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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权限

홈으로 议会职能 权限和地位 议会的权限

表决权

  • 制定及修订·废除条例
  • 审议和确定预算
  • 审批决算
  • 征收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使用费、手续费、分摊额、地方税或注册费
  • 设立和运用基金
  • 取得和处理重要财产
  • 设置管理及处理公共设施
  • 承担法令和条例规定以外的预算义务或放弃权利

自主权

  • 召开临时会议、开会、休会、闭会、决定会期
  • 制定会议规则等议会运营相关规则
  • 委员会构成及议案提议权
  • 议长、副议长选举及不信任表决权
  • 议员资格·惩戒决定权
  • 内部组织权
  • 秩序维持权
  • 议员的惩戒及资格审查权

请愿受理权

如果想向议会请愿,可以通过议会议员的介绍提交请愿书。

请愿书中需注明请愿人的姓名、住址并签字盖章,具体写明请愿的宗旨和理由,并附上必要的参考材料。

居民向行政机关请愿的请愿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国民权利。但居民想向地方议会请愿时,必须经过至少1名议员的介绍才能提交。因此,当地方议员赞同请愿宗旨时,可以充当请愿的介绍议员。

意见表明权

地方议会是居民的代表机关,为了自治团体的公共利益,有权向自治团体的执行机关、中央政府、其他自治团体及其他公共机构和民间团体等提出意见。意见表明权可谓是地方议会议决权和监视权的补充和附加权限。

文件提交(材料)要求权

地方议会为了监督执行机关的事务和顺利审查案件,有权要求团体负责人提交审计、调查及与案件审查有直接关联的文件。议会必须至少在提交日前3天提出文件提交要求。

出席要求权及提问权

地方议会的全体会议或委员会可以要求团体负责人及相关公务员出席,以便对行政事务审计或案件审查提出质疑或提问。地方议会特设了书面提问制度,即使在休会或闭会期间,也可以对自治团体的行政进行提问和获得答复。

议案提议权

地方议员有权对议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进行提议。 但是业务的性质决定,议员无法对团体负责人权限事项、预算案、决算案、动议案、审批案等议案进行提议。议案提议权不是议员个人行使的权利,必须得到一定数量以上其他议员的赞成。条例案等普通议案的提议规定人数为在籍议员的1/5以上或10人以上。

动议提议权

动议是指在处理案件或举行会议时提议或提交必要的事项。议员可以在全体会议或委员会上提出动议,但除非有特设规定,否则动议必须至少有一人赞成才能成为议题。

发言权

会议体的会议从发言开始,由发言结束。 议员有权出席会议,经议长(委员会的委员长)允许进行提问和讨论,发表议事进行发言或口头动议发言等。

表决权

表决权是地方议员所拥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限,指可以对审议的案件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意向的权力。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地方议员有权选举议长、副议长、常委会委员长、临时议长等。同时拥有当选这些职位的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