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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及会期

홈으로 议会职能 集会及会期

集会

地方议会不是经常开展活动,而是规定一定的期间进行活动。因此,为了行使议会特有的权力和职能,议长会要求在特定的场所集合,而议员则需要按照要求聚集在特定场所,这种行为叫做“集会”。 地方议会的集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
  • 第一次定期会议于每年6月15日召开, 但在总统大选之年,可经议会表决在9月或10月另行决定。
  • 第二次定期会议于每年11月21日召开。
  • 如无特殊的集会要求,定期会议仅通过公告流程举行。
主要活动事项
  • 按所管常任委员会对整部市政进行行政事务审计
  • 针对预算案和决算案实施所管常任委员会预备审查和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综合审查
  • 处理条例等其他议案
临时会议
  • 临时会议的集会要求是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市长)或1/3以上的在籍议员联名要求,议会议长应在15天内召开临时会议。
  • 有召开临时会议的要求时,议长会在集会日5天前发布公告,并通知全体议员,从而召开集会。
主要活动事项
  • 听取执行机关对主要市政问题的说明并讨论对策
  • 审查条例案等提交的议案

会期

地方议会不是经常举行的活动,而是规定一定的期间进行活动,该期间叫做会期。会期是指议会集会,具有活动能力的一段时间。因此,地方议会在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时,必须确定具体的活动时间,即活动天数会期。会期由议会自行决定。会期通常作为集会日讨论的第一次全体会议的第一个议题被提交和处理。会期的长短需要考虑集会时要处理的案件数量和案件内容等,经过全体会议的表决决定依据「议长提议」、「议员的书面动议」或「议会运营委员会的提案」得出的“会期决定事项”。允许地方议会自主调整年度总会的天数,由此来提高地方议会会期运营的自主性。
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是决定议会议事的最高表决机关。

会议开始前会提前向议席发放记录讨论时间、附议案件及其顺序的当日议事日程和相关议案资料等,议事规定人数,即1/3以上的在籍议员出席时可开始会议。

在一个会期开始的集会首日,召开全体会议之前会先举行开会仪式,通常以市长为首的执行部干部、公务员会出席开会仪式。开会仪式结束后宣布开始讨论,议员提交议案和审查报告等报告须知后,按照议事日程上的顺序提交案件并进行处理。按照惯例,集会首日将处理开会仪式、决定会期、选举会议记录签名议员等相对简单的事宜。

从全体会议中的议案处理流程来看,先提交案件,听取提案人的提案说明或预备审查的委员会审查报告后,经过提问、答辩和讨论做出表决。如有疑问,负责审查案件的委员会委员长或做审查报告的议员将进行补充说明,提案说明需要提案议员或做提案说明的议员给予答辩,讨论按照反对和赞成的顺序进行,讨论结束后宣布讨论结束并做出表决。

表决是掌握对案件的赞成与反对意见后,决定可否的案件审议的最终阶段,其方法分为有无异议(全票一致通过)、举手、起立、无记名和记名投票等,如有反对讨论,普通案件大部分采用起立表决的方法处理;如果没有质疑或赞成·反对讨论,则采取有无异议形式的全票一致通过方法。另外,经议长提议或议员动议,采用全体会议表决的方法时,还可以用表决的方法进行,如无特殊规定,议会实施的各种选举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了特定事项以外,普通案件的表决以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且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为准通过,议长也拥有表决权,如果表决结果的赞成和反对人数相同,则被视为否决。当天的议程全部结束时, 通知下一次会议日期并宣布散会。